公司解散过程中能进行股权转让吗
公司注销期间能股权转让吗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期间能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期间,股东有权继续行使股东权利,依法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销了还能变更股权吗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是另一个公司的股东,注销后还能股权转让吗
法律主观:
公司注销程序:成立清算组;工商局领取注销登记有关文件并;办理注销公告(三次);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先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程序:股权是股东所有,所以转让款当然是直接打到股东帐户,和你卖东西付钱肯定是付给你一样的道理.对外投资形成股权,如为公司以法人股东形式投资形成,应于公司注销前办理股权变更〈转让〉。可有两种:对外转让,如此可能价格不理想;对内转让,即将股权转让〈变更〉至现公司自然人股东名下,将合资公司中原法人股东变更为自然人股东,如此仅为身份性质改变,股权不变,不至于急于转让而价格吃亏,除非原公司存心放弃,或股东间难以协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不经营了,股权转让给别人,有风险吗?
身为股票市场投资者,另外经常参与上市公司的并购与重组事宜,对股权转让还是很熟悉的。
首先,你朋友是股权出让方,别人是受让方,正常情况下,这种股权转让对出让方最大的风险就是付款条件的设置了,如果钱能够正常收到的话,说实话,风险全在受让人那里了。
其次,《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中对股权转让有详细的规定,按照那个规定进行转让就是最正规的操作了。
再次,为何说受让方风险更大?公司的资产、负债、欠税、质押等状况可能都是不准确的,对市场和业务的判断也可能存在问题,这些对受让方而言可能都是坑,所以,很多公司在受让之前,要请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进行尽职调查,审计等等,原因就在这里。
你朋友没风险,受让人有风险。
你朋友要和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然后按照工商局的要求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新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作为专业人士做这一块的来说,基本没有风险,怎么说呢,第一股权转让的意思是在工商局进行股转变更的,在变更之前,会有一份相应的股转协议,这个里面的内容是划分了转让前和转让后债权债务,,这个一般做这行的人都是按照工商局出的协议模板给客户签字的,股转之后,h会去税务局更新新股东法人的信息,就相当于这个公司就不属于你了,也和你没有任何的关系,所以根本没有什么风险的,这个也是属于正常的交易,这个是可以放心的。
企业的注册资本具有谎报及其抽逃等情形。如果是转让了这样子的企业,那很有可能后期企业会被工商局定为异常户,后期很有可能企业还要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和有罚金发生等。
企业转让
因此 ,在选择转让的企业的情况下,要先调研下这一家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负债情况,检查企业有没有经营异常,是否有存有违规处罚的记录等,总而言之,如果是经营异常或是存有负债的企业最好在别接任。
2、隐患二
企业具有负债情况,及其股权分配方案具有意见分歧等。这个也是上边有提及的,关于企业具有负债情况的,和公司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及其事实上的公司股份所有权属于谁等问题。企业的实际经营者是企业的公司股东,但倘若企业经营不善,存有了负债情况,但转让的时,新接任的又不必承担这个负债,因此 彼此之间在签署企业转让合同的时候,最好在有律师或是在公证处做好公证。
3、隐患三
变更步骤不彻底,留下尾巴。倘若企业是有限责任企业,企业的公司股东相对比较少,仅仅1-2个人,那比较好解决,但如果是合伙企业,企业的公司股东有4-5个人,或是企业是其他类型的企业等。因此 在办理公司变更的情况下,要解决好股权,财务信息,在签署转让合同的情况下,更是要注明企业的转让价格,负债这方面的介绍等,另外 那就是章程的更改及其股东会议决议最好有律师做好公证。
不经营的公司是可以转让的,这就是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法律是允许的。
一、受让方风险:其实公司的转让风险,主要在受让方。受让方要注意了解准备够买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是否有抽逃资本,了解准备购买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是否欠税等,最好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等等。
二、转让方风险:那您作为公司的转让方,最大的风险应该是股权转让款的的协调确认,以及股权转让款是否能到账等。然后主要需要注意的就是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也就税务风险。
在公司转让的实际操作中,公司转让人往往不注重有关转让的细节问题,随意对公司进行转让,使公司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便被转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公司转让应尽量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并对转让的相关事宜进行较为明确的约定,具体注意事宜如下:
1、审计公司财务状况,确保不存在债务问题。很多公司在转让之前,就存在没有清偿的债务,若转让公司时不谨慎查询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承担难以预料的损失。
2、检查公司经营状况,确保公司 历史 业务合理、合法。由于公司转让后,其经营活动等都是由新成立的公司承继,因此,检查公司经营状况至关重要。
3、公司往年的年检是否参加。参加年检是每个公司必须进行的一项任务,不按时参加年检会影响公司后续的经营活动。
4、带领专业审计人员查看公司审计报告。公司转让时也应重点注意公司的审计报告。综上,建议相关人员在负责转让公司时,无论大事小事,都应谨慎对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转让价格及交税
您需要了解如何评估自己公司的价值,从而取得一个理想的转让价格。具体来说,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值钱、成立时间越久越值钱、有各类经营许可证的很优质、有商标等都会增加转让价值。
在与受让人签订好协议,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就要配合受让人去工商做股东变更。
同时要去税务交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四、相关规定如下: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约定好之前的风险,债务什么的都有以后的受让人承担
转让手续办好,钱收到了,就没有风险了
公司解散启动后股权转让还可以吗
法律主观:
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启动后,股权转让不可以进行。法无禁止即自由,公司解散程序的启动,不妨碍股权转让的进行。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吊销的公司可否发生股权转让
法律分析:1、吊销的公司可以发生股权转让。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从理论上讲以及目前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妨害股东转让股权,但从实际情况看,已经破产的公司,多数是最终注销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权已经没有价值,股权转让没有意义,除非有特定的目的。相关知识: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解散过程中能股权转让吗
公司解散过程中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存续期间与公司存续期间相伴随,股权随公司主体设立而生效,亦随公司主体消失而失效。
正如人们所知,公司解散仅是引发公司清算进而消失的法律缘由,自公司解散至消失将有一个过程,甚至还会是漫长的过程,公司解散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消失。
故公司解散期间,股东可以继续行使其股东权利,如查阅帐簿的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终止解散而恢复公司的权力等,其中当然也包括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销过程中可以转让吗?
目前《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对公司注销前的各种法律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却是一片空白。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诉讼主体方面对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销。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破产法》对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作了规定。
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宽泛,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尤其是注销制度。
关于注销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条作了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8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
除此之外,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的相关问题,如债权债务、档案材料保存、社会责任等问题各个法律法规都未涉及。
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的实现,关系到原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义,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的公司注销制度(一)公司注销后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
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
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如果公司注销后还有遗留的债权,因原公司已经不存在,也无法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追索等权利了。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通常在公司清算阶段,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应该了结。
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得。
但是,由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遗漏或无法实现等原因,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公司清算后仍然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的具体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现在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理解,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应归于消灭。
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属于股东所有。
那么,这部分财产最终应该怎么处理?是随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消灭,还是由原股东继续追索? 二、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公司财产是公司合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以公司名义拥有的物权、债权和无形财产权。
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
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区分开的。
股东的出资转化为公司财产后,即丧失了所有权,而成为公司的财产。
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财产。
但是,公司发生终止的情形后,对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其所有权应该还由原股东取得,并由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
公司财产最初的来源是股东出资,其后经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使股东的原出资数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数量上的增加,也可能是减少。
对于超出原出资的财产,可以视为原出资的滋息。
这样,由原出资人取得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就顺理成章了,也是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
而且根据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是启示,原公司的债权也应归原股东。
刺破公司面纱理论要解决的是如果法人的债权人在法人那里无法获得清偿,能否要求法人背后的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公司面纱的两边,是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
公司这道面纱把他们分割开来,使他们不能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必须通过公司这个桥梁。
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实质是公司债权人可越过公司而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
既然公司债权人可以刺破面纱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为什么在公司终止的情况下,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能刺破面纱直接向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呢?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在这个问题上,也应该是平等地行使权利。
在公司终结的情况下,如果原股东不能对公司未实现的债权行使权利,则无异于让公司的债务人无根据地得到应该属于公司,而最终属于公司原股东的财产,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公司注销后的未实现债权应该由公司原股东取得其所有权,而不能属于公司原债务人所有。
1、股东应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原股东取得债权后该如何实现成为一个新的问题,由于原公司已经终结,原股东显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追索债权了,那么原股东是否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追索债权呢?笔者认为应该以自己名义追索债权,原因在于股东已经取得了债权的追索权,并且股东行使追索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
借用《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理论,股东在自己合法权益被公司内部人员侵害时,法律为保护股东的利益都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在公司注销后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股东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员的侵害,法律更应该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不仅从理论上如此,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通常股东都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而且这种方式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
2、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
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
原股东行使权利存在的首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而只有转化后,才能由原股东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
针对不同的情况,实现公司债权的转化这里有三种解决思路: (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
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
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合同法》中找到。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这就为公司原股东取得公司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股东尽管是公司的出资人,但他是独立的与公司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只要在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原股东,并通知原债务人即可,这样即使在公司注销后,原属于公司的债权也不至于消灭,只是发生了转移。
对于受让该债权的股东来说,面临的风险是该债权有可能不能实现。
因此,在转让时应遵循自愿的原则,由股东主动接受。
同时,在转让时应考虑受让者所承担的风险,给予其适当的折扣优惠。
(2)分配债权给股东。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不履行债权转让程序,而是在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时将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直接分配给股东。
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从程序上说,分配到该债权的股东,如要实现该债权,则仍应履行《合同法》所规定的程序,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均有权追索。
对于被遗漏的债权,原股东仍享有最终所有权。
但由于在清算阶段该部分债权可能还未被发现,而是在公司终结后被发现的,所以这部分债权不可能在公司终结前被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应属于原股东共有,因此,这部分债权原股东均有追索权。
3、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原股东在通过上述第一、二两种方式取得债权后,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索。
其追索所得,由自己取得,其他股东不得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能以公司已经终结为由对抗这种权利主张。
原股东在通过上述第三种方式实现债权后,有义务通知其他股东,并仍应按原出资比例分配所实现的债权。
如不通知其他股东,则其他股东有权向取得该债权的股东主张权利。
这样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原股东的权益。
从目前《公司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公司注销的制度过于关注公司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都在于谋取利益,任何人与公司发生关系的目的,也在于谋取利益,因此,不应偏重于保护一个群体而忽视另外的群体。
任何人投资于公司都应预见到风险,同样,任何人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也应预见到风险。
而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的目的出发,理应平等保护所有主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