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期限期是多久
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诉讼时效为几年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具体原因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受害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首要条件就是符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被侵害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侵害人是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不过分造成诉累同时充分保障受害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有效期限有着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院的医疗纠纷诉讼一般要多久
医疗纠纷诉讼一般要六个月审结。如果案件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报请本院院长,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医疗纠纷诉讼如果属于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医疗纠纷起诉时间是多久?
一、 医疗纠纷 起诉时间是多久?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权益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 诉讼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否则,原告的胜诉权将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二、医疗纠纷可以直接起诉吗 医疗事故 争议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期间,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解决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意,决定选择行政处理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调解手段解决争议;也可以直接选择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只能选择一个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并不否定当事人仍有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 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理。通过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是民事救济的最终手段。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 ,当事人都必须履行。 三、医疗纠纷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 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 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 伤残等级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 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 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精神损害 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因此, 医疗纠纷起诉时间 是一年,也就是说患者应该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年之内就去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了一年会使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不过在这里还要注意,如果中途患者与医院调解,这种行为是可以构成 诉讼时效中断 的,从中断的那天开始重新计算起诉时间。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关于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是多久
受害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首要条件就是符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被侵害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侵害人是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不过分造成诉累同时充分保障受害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有效期限有着重要意义。
我想咨询下医疗官司的追诉期是多久?
诉讼期是2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一)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无过错,诉讼自行终止,无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行下一步,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要提供尽可能的对方过错的证据,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二)提起诉讼:
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根据以往经验,法官会要求患方列明要求赔偿款项金额和细节,以便其日后审核。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委托的鉴定机构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打医疗官司,律师作用很重要,建议委托律师为你维权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检索
检索目的
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点,以及中断、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
检索结论
1.发生医疗损害纠纷,需要根据发生纠纷的时间不同具体判断诉讼时效的期限:
(1)2017年10月以前属于《民法通则》时代: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赔偿的”使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2)2017年10月以后《民法总则》出台,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没有将“身体受损赔偿”这一类案件划为特殊诉讼时效的范畴。
但是,如果是2017年10月前发生的医疗损害,2017年10月后诉讼时效仍未届满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3)《民法典》对于“身体受损赔偿”(医疗损害)类案件没有新的规定,沿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2.对于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法院的裁判尺度不一致,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解释不一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损害后果发生之日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
(2)损害后果发生时间与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不一致。因为医疗损害类侵权案件与普通人身侵权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特殊性,即医方的诊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难以要求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可能存在过错、相关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病情(伤情)是否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作出及时判断,因此起算的时间应当是患者拿到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或诊断结果为准。
3.诉讼时效经过后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诉讼请求可能会被法院全部驳回。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权利人应当对以上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有效的法律检索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适用的相关法条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失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效的案例检索
吴凡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二审维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还是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医疗损害类侵权案件与普通人身侵权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特殊性,即医方的诊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难以要求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可能存在过错、相关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病情(伤情)是否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作出及时判断,本案吴凡称其在起诉前半年左右才知道其相关损害有可能是北大医院诊疗行为所致,吴凡的该项事实主张并未明显违背常理,因此吴凡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依法主张权利,而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吴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相关损害可能与北大医院相关诊疗行为有关的情况下未及时主张权利,故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北大医院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季彩英等与南京鼓楼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案中,诉讼时效起算期间应从患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不是从患方知道死亡的损害后果时起算。汪军、季彩英称患儿死亡后,其只是知道患儿死亡的后果,但至于北京安贞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鼓楼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是否侵权,需要通过复印病历、找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后才知道,直到起诉之日,汪军、季彩英还寻求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因本案为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医学知识问题,汪军、季彩英确实无法在患者死亡时就明确得知权利受到侵害,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徐玉玲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之父徐马寿于2009年4月21日就诊于被告处,2009年4月22日在家中死亡,三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主张三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三原告起诉的事实,本案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且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虽然三原告提交了多份被告及其有关科室出具的回复、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转送告知单、答复意见书、告知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受理告知书、信访复核意见书,以及向有关政府机关、领导邮寄挂号信函的收据,但部分被告及其有关科室出具的回复没有印章,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采信真实性。经核查,上述证据材料显示三原告有多次超过一年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形,故本院采纳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三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丁风雨与北京爱康国宾白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同时需要注意,丁风雨自认其自2012年术后就已出现损害后果,且其没有证据证明在2015年起诉前曾向爱康国宾公司主张过权利,故其2015年第一次起诉时,就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后续起诉,诉讼请求理应被驳回。
邵美美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丙型肝炎的潜伏期及治疗期较长,原告在确诊丙型肝炎后予以积极治疗至今,尚未治愈而向本院起诉,目前仍在治疗中,故本案可适用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两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医疗纠纷有诉讼时间期限吗
法律分析: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