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只能是使用信用卡而不是储蓄卡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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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司法认定一、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利用信用卡诈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四)进行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司法认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利用信用卡诈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因而,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另一标志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也是一种冒用信用卡的欺诈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只能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不能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与信用卡善意透支的欠款纠纷容易混淆。因为两者都表现为行为人透支后没有及时向发卡银行归还本息的行为,区别的基本标准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凡是行为人虚构身份进行透支的,就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恶意透支,而不是善意透支。

(2)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行为人在透支后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却拒不偿还,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透支后确实一时无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应属于善意透支。

(3)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方式。行为人谎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又进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费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恶意透支。

(4)透支的原因。在善意透支中行为人往往是急需用钱而按规定进行透支;而在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并非出于急需或迫不得已才进行透支。

(5)透支后的表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费,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透支得手后逃之夭夭。而善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则应当依本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其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这里伪造行为是手段行为,而使用行为则是目的行为。因此,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在各个罪中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比较这两个法定刑的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目的不仅是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还为了出售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则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问题

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的,也包括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交给同伙或朋友使用该信用卡的。对于前一种情况的定性,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是有价值意义的支付凭证,凭此卡可以获取财物或消费服务,盗窃信用卡就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假冒持卡人的签名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继续,是实现盗窃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不意味着占有了财物,财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行为人用假冒方式来实现的,因而应该定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本罪行为,而非法使用行为是为盗窃目的服务的,是结果行为,因此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一般以盗窃罪论处。针对上述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就王平盗窃信用卡骗取物品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包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不另定诈骗罪,应以盗窃一罪定性。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刑法第196条第3款对这一情况的定性作了明确规定,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刑。关于数额的计算,不应该根据窃得的信用卡上的存款数额和信用数额来认定,应该以行为人实际的消费数额或者获利数额为依据。因为信用卡上表明是合法持卡人的存款余额和信用数额,行为人在窃得信用卡后,没有非法使用之前,只是获得了非法获利的机会,而未实际获得上述款项。换言之,合法持卡人的经济利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

所以,信用卡上表明的、而行为人实际未得到的存款数额和信用数额,不能计算为盗窃数额。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使用者与盗窃者之间有通谋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使用者与盗窃者之间没有通谋,使用者不知道所使用的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予以使用的,对使用者则不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而应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法处理。例如,使用者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但知道该信用卡不是盗窃者本人的仍冒用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该信用卡,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关于盗窃无效信用卡问题。无效信用卡是指伪造的、废弃的、止付的信用卡等。单纯盗窃无效信用卡的,不构成犯罪。但是,盗窃这种信用卡后又使用或出售的不能构成盗窃罪,而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但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而冒用的,有人认为也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情形,这就明显不能成立。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场合,虽然存在冒用信用卡的行为,但基于信用卡代表象征意义的财产权利,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并不意味着直接占有了财产,而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使象征意义的财产权利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行为人盗窃后的冒用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含有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罪的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其中的盗窃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对冒用行为的法律评价,仅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即可,而不宜将冒用行为评价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

四、盗窃信用卡在挂失之后使用的定性问题

信用卡如遇遗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在挂失之前或挂失后一段时间内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仍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挂失之后或挂失生效一段时间后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由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生效后,原有效的信用卡即丧失效力而成为作废的信用卡。那么盗窃者在持卡人挂失后使用窃得的信用卡,应如何认定呢?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理由是:

(1)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即失去使用效力,任何特约商户将不再接受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在一些信用卡管理系统不完备的地方,银行传递信用卡挂失的信息到特约商户接到银行的止付令存在一个时间差,这就使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成为可能,特约商户在时间差里必然按照有效的信用卡予以接受,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银行是损失财产的所有人,特约商户是经手人而不承担损失。

(2)由于信用卡挂失,所窃得的信用卡成为废卡,先前的盗窃信用卡行为对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已失去作用,能使行为人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的,只是继续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本身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3)在合法持卡人挂失止付后仍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特约商户是发卡银行指定的经手人,其合法的履行职责的行为应视同银行的行为。因此,此种行为应按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已作出明文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的盗窃对象,如前所述,限于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使用”则不分挂失之前和挂失之后,即使是在挂失生效之后使用,依法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实,盗窃信用卡后,无论挂失之前还是在挂失之后使用该窃得的信用卡,都存在信用卡诈骗行为,在挂失之后使用,固然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但在挂失之前使用,同样也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只不过挂失之后,是冒用他人作废的信用卡,挂失之前是冒用他人有效的信用卡,但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特征。既然在挂失之前冒用诈骗以盗窃罪论处,那么挂失之后的冒用诈骗就没有必要和理由另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至于挂失之前或挂失之后,财产损失风险责任在持卡人和发卡银行之间的转移,则不应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更何况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时,并不知悉该信用卡是否已经挂失、是否已经作废,于行为人而言,均出于盗窃并使用的同样故意,实施盗窃并使用的同样行为,故其行为性质不应以持卡人是否挂失为转移。从实务操作上看,也都以盗窃论处较为妥当。比如,盗窃信用卡后在特约商户多次消费,其中前几次在挂失之前消费,后几次在挂失之后消费,那么是否要分别定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呢?显然应视为“盗窃并使用”的同一整体行为,统一定为盗窃罪为好。

五、盗划信用卡的定性问题

所谓“盗划信用卡”,是指特约商户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在顾客用信用卡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的行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发生多起。对此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从行为特征上看,盗划信用卡是将他人的信用卡重复刷卡,并要模仿持卡人的笔迹签名,填签购单,其行为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盗划信用卡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理由是: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征明显。特约商户从业人员利用收银之便利盗划他人信用卡的,符合职务侵占罪要求的具有经手、保管财物之便利条件。

(2)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特约商户从业人员,符合这一主体要件。

(3)他人信用卡的资金是特约商户从业人员直接截留的,是典型的侵吞行为。至于重复刷卡和模仿签名的行为只是其侵占行为的掩饰手法,这与冒用他人信用卡时假冒签名以骗取财物和服务的欺诈手法是不同的行为。所以,将盗划信用卡认定为冒用信用卡是不准确的。[3]笔者认为,顾客持卡结算时,行为人超额结算划帐,但其并不能就此提取现金非法占为己有,亦即他们并没有直接窃取在顾客持有控制下的资金。这种超额划帐行为实际上只是将有关消费或结算信息输入电脑终端,以便银行从顾客已经存入的资金帐户或信用额度中再行结算或划帐。换言之,超额划帐行为侵害的是银行保管中的顾客私人帐户上的资金。盗划信用卡行为,虽然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某些特征,但在犯罪对象上,似有不合之处。因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特定对象为“本单位财物”,而盗划信用卡侵犯的信用卡资金,是持卡人的合法财产,而非特约商户的财产。持卡人用信用卡交付特约商户结帐,也并非交由特约商户使用或保管,故也不能转化为“本单位财物”。退一步讲,即使盗划信用卡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行为也属法规竞合,即其行为既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也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按从一重处罚原则,也应选择适用后者为妥。因为本罪的法定刑重于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并且从司法实践所确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来看,也是信用卡诈骗罪严于职务侵占罪,前者冒用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而后者侵占5000元至20000元以上,才属于“数额较大”。换言之,两者定罪标准有很大差距。因而盗划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盗划信用卡同一般冒用信用卡的区别,仅在于一般冒用信用卡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盗划信用卡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因而其冒用行为比一般冒用更为恶劣,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将其作为职务侵占来认定,则可能造成重罪轻罚甚至有罪不罚(因数额不到定罪标准)的情况,将不利于打击这类信用卡犯罪,加大信用卡风险防范的力度。

六、因拾得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性问题

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能否一律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信用卡的不同使用方式、运用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予以具体认定。确切地讲,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发行的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太平洋卡、龙卡等主要存在三种使用方式,即使用密码在昼夜服务的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存取款、使用身份证或者签名在银行或特约商户提取现金或消费等。就一般情况来说,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欲使用的,通常都须借助伪造的身份证或模仿他人签名才能骗取有关银行或特约商户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这种显然具有欺骗性的拾得后的冒用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如果拾得者同时捡到了密码而在自动柜员机上提款,这种行为在上海已经发生,对其能否依然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笔者持否定意见。理由在于,刑法中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都是一个独立、完整的构成要件系统,其中包含着说明危害行为的主客观事实特征的各种构成要素。由于构成要素的内容、数量以及组合方式的不同,所以使各个具体犯罪各具特质、彼此区别。换言之,每一犯罪所包含的特定构成要素是不可或缺的,这正是刑法上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根据所在。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来讲,本罪的构成要素中必须具有被骗者,且被骗者实施了“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该种交付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缺少这些特征,当然就不存在认定诈骗类犯罪的可能性。因为我们是无法想象没有被骗者的诈骗罪的。在同时捡到信用卡及其密码的情形,如果拾得者在自动柜员机上顺利提款,这种行为虽然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无疑,但并不存在付款人或者说自动柜员机被骗的问题。因为信用卡和密码都是真实的,付款人依据真实的信息付款,此乃正常履行业务职责的行为,勿须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这时候,实际的财产损失者是信用卡的持有人。但他又并未实施“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其之所以遭受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丢失了信用卡及其密码的缘故。

由此可见,该种因拾得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谓南辕北辙。何故还能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呢?恐怕只能归结为简单套用法律条文,没有完整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拾得来讲,他捡到了信用卡及其密码,也就完全获取了信用卡所含资金的使用权。这与捡到他人的活期存折而取款的行为性质是相同的。如果拾得者拒不交出所取款项的,可以考虑按侵占他人遗忘物的性质论以侵占罪。但应严格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把刑法上的侵占罪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划清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在车船、飞机、住宅、餐馆、银行营业大厅等特定场所拾到他人偶然遗忘于此的信用卡的,就属于捡到了他人的遗忘物。其特点是遗忘人往往知道自己的物品可能遗忘于何处,及时采取措施便能迅速恢复对遗忘物占有。如果行为人是在上述特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公共空间捡到他人的信用卡的,如拾得于马路上、大海边、城市广场等处的,就属于捡到了他人的遗失物。遗失物是主人因疏忽而完全丧失实际控制力的物品。对于侵占他人遗忘物的,可以依法追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他人遗失物的,则只能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按不当得利行为处理。

概括上述,在因拾得而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场合,可以区分三种情况分别认定:

(1)拾得他人的信用卡,继而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或者模仿他人的签名提取钱款或大肆消费的,应当依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2)在特定场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及其密码,无履行其他证明手续即行取款或消费的,应当依法认定侵占罪;

(3)拾得他人遗失于非特定场所的信用卡及其密码而提取钱款或消费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应作民事违法行为处理。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有哪些?是否包括储蓄卡之类的?

信用卡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  ● 贷记卡 (Credit Card)  即狭义上的信用卡,是一种向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的付款卡,持卡人不必在发卡行存款,就可以“先购买,后结算交钱”。根据客户的资信以及其它情况,发卡行给每个信用卡账户设定一个“授信限额”,比如1000美元。这意味着,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付账,只要累计不超过1000美元即可。一般发卡行每月向持卡人寄送一次账单,持卡人在收到账单后的一定宽限期内,可选择付清账款,则不需付利息;或者付一部分账款,或只付最低还款额,以后加付利息。由于信用卡不需存款,所以信用卡持卡人不必在发卡行开有银行账户。此种信用卡是目前流通最为广泛的支付卡种,其核心特征是信用销售和循环信贷。  ● 准贷记卡 (Semi-Credit Card)  准贷记卡是我国为了适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的消费习惯等因素,在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信用卡产业发展过程中,创造的一种绝无仅有的信用卡品种,此种信用卡兼具贷记卡和借记卡的部分功能,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使用时先存款后消费,存款计付利息,在购物消费时可以在发卡银行核定的额度内进行小额透支,但透支金额自透支之日起计息,欠款必须一次还清,没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其基本特点是转帐结算和购物消费。  ● 借记卡 (Debit Card)  相对应贷记卡“后付款”的是借记卡的“现付款”。为获得借记卡,持卡人必须在发卡机构开有账户,并保持一定量的存款。持卡人用借记卡刷卡付账时,所付款项直接从他们在发卡银行的账户上转到售货或提供服务的商家的银行账户上。因此借记卡的卡内资金实际上来源于持卡人的支票帐户或往来帐户(即活期存款帐户),借记卡的支付款额不能超过存款的数额。 其实,对于持卡人在账面上来说,用借记卡付款的过程和从银行直接提款,然后用现金付账的过程,没有本质的差别,只不过用卡要方便多了。可以说,借记卡只是消费者支付现金或支票的另一种更方便的形式,借记卡也因此被称为支票卡(Check Card)。 所谓的储蓄卡即借记卡.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包括借记卡的

为什么欠信用卡钱是诈骗而民间欠款不是诈骗

7月23日,记者在走访我市公安部门时发现,近期出现了多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一些嫌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透支上万,以为拖几个月交清欠款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便不及时偿还,虽然在信用卡透支方面并没有多大的恶意,却被认定犯了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一

炒股恶意透支1.5万元

被取保候审

2010年,退休工人董某在银行办了两张信用卡借款炒股,一张借款5000元,另一张借款10000元。

不料,董某炒股亏了钱,一直没办法填补信用卡空缺。到今年初,两张信用卡累计已经欠款4.5万元。银行向他催款,他一时拿不出钱来还。他心想自己还有一栋老房子,如果卖掉就可以还清债务了,但左思右想,卖掉了房子他又没有了去处,始终又犹豫着不愿意卖掉房子。

一拖再拖,今年7月,董某被公安机关盯上。“不管有没有能力偿还,只要他没有在期限内还清,就构成恶意透支。”高升街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

由于造成了恶意透支行为,目前,他已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

透支1万元拖欠数月

被取保候审

市民黄鹏(化名)最近也遇上了这样的倒霉事。黄鹏系大英县一公司职员,办信用卡好几年了,一直借款都没有超过1万元,且从来没有拖欠,每次借款后一两周内就会还清。但今年初,他由于急需给女儿交学费,就刷卡1万元,而刷卡后这几个月一直经济紧张无力偿还。

“都怪我法律意识淡薄,没料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黄鹏后悔不已。他说银行催了他两次,他以为等一段时间还也没有什么,便拖欠了债务。不料却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在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期间,他向银行偿还了欠款1.1万余元。“现在虽然还清了欠款,可能会适当量刑,但是他的罪名是不会被取消的。”民警告诉记者。目前,黄鹏也已被取保候审。

提醒

及时还款避免法律风险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据船山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人员介绍,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来说,量力消费、及时还款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首选办法。

首先,在银行2次催交后的3个月内应尽量还清本金。

其次,目前很多银行都会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等级确定每个月的最低还款额。按期还清最低还款额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会追究持卡人刑事责任。

如果前两种还款方式都不能做到,持卡人可以主动和银行商谈,达成还款协议,全面履行还款协议,银行一般不会报案。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持卡人所归还的钱,首先被视为归还“本金”。如果持卡人在银行2次催缴后3个月内还清了本金,司法机关不会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责任。

欠信用卡每个月都还一点,这样的话还是不是信用卡诈骗?

欠信用卡每个月都还一点,这样不一定算是信用卡诈骗,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还款人有恶意拖欠的行为,将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如果还款人因外力不得已逾期,向银行说清情况就不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是提前消费的一种方式,确实帮助了很多人缓解了经济压力,但办理信用卡也要量力而为,否则很可能因为信用卡逾期,最终资不抵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呢?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活动。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形式有四种,分别是伪造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是利用信用卡为工具进行的诈骗活动。日常中比较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恶意透支,明知自己无力偿还,还严重透支,拒不偿还。

依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者或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一般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五千元,这也说明超过五千元就可以立案追诉了。这里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特别巨大情况。

生活中大家想要预防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注意三点,分别是不做违法的事情、合理使用信用卡和按时归还逾期欠款。

如果捡到他人证件或信用卡要交给警方处理,千万不要动歪脑筋。平时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按照自己的偿还能力进行消费。

欠信用卡每月还一点,是否会构成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逾期后,有些人会自作聪明,明明有能力偿还欠款,却每个月想还多少就还多少,觉得每月都还款就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这种想法是十分错误的。

恶意透支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还故意透支,另一种是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偿还。上面的行为就属于恶意透支中的恶意拖欠行为,所以其行为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有良性和恶性之分,毕竟并不是所有人都是故意拖欠不还。有些还款人因投资失败、意外事故、或疾病等缘故,导致信用卡逾期无力偿还的,银行一般了解情况后会放宽还款期限。

如果还款人确实因上述原因导致逾期的,还款人千万不要跑路,更不要更换联系方式,这些消极的办法只会让事情变得麻烦。

还款人可以向银行提交延长申请,说明无力还款的原因,并表达自己积极还款的意识,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账单分期、最低还款等业务。

一般银行根据实际情况会适当放宽还款期限,这样每个月都还一点并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有的人因粗心大意忘记还信用卡,结果导致滞纳金不断翻滚,如果发现一定要及时偿还全款,并向银行说明并非恶意拖欠。

信用卡逾期不还,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个人征信记录,如果一直恶意拖欠不还,将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个人征信受到影响,日常生活会处处受到限制,所以大家一定要合理使用信用卡。

综上所述

欠信用卡每月都还一点,会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呢?这个问题需要看还款人拖欠借款不还的原因,如果还款人是恶意拖欠不还,将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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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 ...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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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残疾人是不是可以离婚(一级残疾人是不是最严重)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申请离婚 ...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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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犯诈骗罪如何判刑(诈骗罪二审上诉后多久判决)

在获得腾讯公司职工信赖后,曹某假冒老干妈企业主管李某鹏与郑某君一起根据微信号与腾讯公司林某丹等人商讨协作关键点,依次于2019年3月14日、5月6日以老干妈企业为名与腾讯公司签署二份标底总共1030万余元的《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就“QQ飞车 ...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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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赔偿金额是不是有限度

轻微碰擦的交通事故私了 赔偿费用多少合理在道路行驶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交通事故,如果没有出太大的事情,只是轻微的擦伤可以选择私了,一、如果汽车发生轻微碰擦,想要私了,费用多少合理如果不幸遇上了交通事故,只是轻微的擦伤的情况可以自行私 ...
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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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证的遗嘱是不是具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没有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有效吗有两个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再查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我 ...
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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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信用卡欠款15万怎么申请停止催收

停息挂账就是指持卡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还款,在发卡行和持卡人协商之后,发卡行会暂停信用卡账单的按期计息,并将所有的欠款和停息分期按月归还,而胡贺对于没有足够资金来还款的持卡人来说,停息挂账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能延缓信用卡的还款压 ...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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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诈骗罪都判多少年?(诈骗罪一般能判多少年徒刑)

法律客观: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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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进在建工程可以转让吗(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法律主观: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
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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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是否可以因不可抗力事由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物性 ...
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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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被判刑之后是否还需要赔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百万购车补贴交通肇事被判刑是否还需要赔偿交通肇 ...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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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是不是能马上辞职

休完产假不想去上班能直接辞职吗休完产假可以马上辞职,和是否处于产假期间没有关系,这方面法律没有规定,产假有几种类型(一)必须享受的假1.产前检查假女员工在生产之前享有进行产假的假期,该假期应算在劳动时间中,而不能计为病假、缺勤等,3.产假 ...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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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否有父债子偿的规定

法律依森旁据: ...
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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