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况是全责
交通什么情况全责
法律主观:
一、 交通事故 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认全责
不可以的,交通事故必须双方在事故责任书都签字以后你才可以到交警队领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主要责任,因驾驶人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应负全部责任,驾驶证吊销二年
(二)同等责任是驾驶人双方都出现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应属于同等责任,驾驶证扣12分或者不扣分
(三)次要责任人是对方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是对方受伤或死亡的应负次要责任,驾驶证扣12分或者不扣分
二、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偿哪些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具体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以下财产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根据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以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7、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在交通事故中,对于所受的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所受的直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局部损失可以恢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第二,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应当折价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个答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可以包括事故的间接损失,但这一间接损失仅限于“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但我们认为间接财产损失应当扩大解释为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间接财产损失不是现实财产的减损,因此一般根据在通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小来确定其可能受到的损失,同时还要参考其他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如果属于责任人不可预见的损失,则一般不予赔偿。
三、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全责
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16种情况下是全责
16种情况下是全责的情形如下:
1、追尾前,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全责的情形
符合上述全责十六种情况的,会被判定为交通事故全责。一般就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违反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未按规定让行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然是违规车辆全责。发生交通事故会被吊销驾驶证的几种情况:驾驶的车辆是拼装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查出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只要所发生的行为符合全责的规定条款,那么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交通事故的认定什么情况是全责
交通事故的认定下列情况是全责: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之后的流程有什么
1、处罚执行;
2、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诉。另外出现事故后,要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全责的情况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负全责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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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况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况有哪些
1、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况有以下: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负全责
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有: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有: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况下要负全责
一、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况下要负全责
1、发生交通事故要负全责情形如下: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理赔
1、通知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派人了解情况;
3、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等文件材料;
4、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后,评估费用;
5、审核索赔单据;
6、审批通过后,携带相关材料领取理赔款。
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负全责
法律分析:这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负全责: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有一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另一方无过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