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数量是哪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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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数量一般情形下是二人。但是实施简易程序时,执法人员可以是一人。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行政处罚案件制作的流程的部分如下:

1、发案与立案。

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

2、调查取证。

3、案件核审。

4、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6、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三、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认真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3.认真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5.认真遵守法定程序,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6.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慎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结果公正。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7.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销毁过程应全程记录。

8.按照规定,及时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证据材料以及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等立卷归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的时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个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是我国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必须的条件,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条件等,意在必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制裁。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所作的处罚。

1、被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处分制裁的则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2、实施的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作出,这些主体具有对外管理的职权,其行政处罚权已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具有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权。

3、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处罚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普通行政关系;而行政处分制裁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与行政处分的决定者和实施者只存在一种基于行政组织关系所产生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制裁的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包括以下几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各种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力是不同的,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而行政处分的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共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每个行政机关都可以行使这8种形式的行政处分。监察机关的监察处分形式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5、救济的途径不同。

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一般应为2人以上.,是否正确?

【正确】

正确。解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査或者进行检査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査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査应当制作笔录。故本题判断正确。

行政处罚法当中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没有规定调查取证时间,只对调查取证方式有要求,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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