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问题怎么解决(拆迁的问题怎么解决)
要怎么处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安置是指因公共建设等需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损失进行一定补偿安置。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况,第一,行政机关与与公民之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产生的纠纷。在该情况下,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的规定,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案由之一,因此产生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有些拆迁补偿协议是由开发商作为主体签订的,此时,开发商与个人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因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因此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拆迁|面对强拆,我们该怎么办?
面对强拆,我们该怎么办?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可能会有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拆迁人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在没有征得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到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如果被拆迁人遇到了强拆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被拆迁人面对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不能只是单纯地等着政府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找到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那被拆迁人在面对强拆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房屋拆迁的前提是房屋及其土地为了公共的利益征收了,房屋或者土地被征收的信息,被征收人可以向国土资源局和规划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查看房屋或土地被征收的相关情况。
2.掌握强拆证据, 向公安报警。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还人遇到了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的,被拆迁人对保利行为掌握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报警。如果公安在接到报警后,置之不理时,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的上一级或者公安所属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拆迁诉讼。
被拆迁人因暴力拆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思考
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思考
拆迁安置工作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它不仅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工作难度大,而且事关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东岸城市化进程推进,项目在征拆安置过程中的矛盾问题也日益显现。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对东岸街道近年来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了调查,认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就如何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东岸街道征地拆迁概况
东岸街道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位于XX区东部,辖区面积4.45平方公里。辖区内有7个社区(村), 45个村民小组,常住人口9200余人,流动人口3万余人。自2012年街道挂牌成立以来,相继启动了XX生态新城B地块项目、一号安置点(AD)地块项目、XX生态新城A2A3项目、东岸公园隆平水稻博物馆项目、望龙城中村改造项目、等28个项目,核定安置指标6837个,已安置人口1434人,待安置人口5402人。近两年来,街道目前全面完成扫尾的24个,存在遗留问题正在扫尾的有3个。征拆安置遗留问题集中体现为对补偿价格或安置政策不满,要价过高,迟迟不能达成协议,久拖不决而成为遗留问题。
二、征拆安置遗留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从被征对象的角度分析
1、对安置补偿政策理解不全面。个别群众错误地认为,拆迁都是为政府,为开发商“赚钱”,村民与开发商、与政府之间是一项以土地为媒介的“交易”,唯有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才是合法合理的。相当一部分被征地的当事人有期望通过征地补偿“一夜暴富”的心态,对补偿、安置,均期望“多多益善”,当其不合理要求未得到实现时,就抵制征地工作。有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听途说,或者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固执己见,不按照自己的要求得到判决结果,绝不善罢甘休。也有的当事人无端猜疑,只要自己的主张未得到支持,就认为征拆实施者与用地方存在利害关系,非得通过上访将问题解决,或者受人教唆,走上缠访缠诉之路。甚至有的当事人已将上访视为乐趣,进而将上访视为谋生手段,凭借自己的经验为他人“指点迷津”,维系自己的生活。
2、对改变原有生活模式不情愿。据调查,辖区内被拆迁群众主要收入来源以房屋租赁或自主经营的占60%以上。拆迁前,一户家庭靠出租房屋、仓库年收入可达到10万甚至更多,远高于外出务工的收入。但拆迁后,这部分收入将不复存在,村民担心失地后没有生活来源而存在失业恐慌,大大挫伤村民动迁的积极性。此外,拆迁后,不同村的拆迁户将居住在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势必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也使得村民在潜意识里就产生抵触情绪。
3、对生活质量未明显改善不满意。抽样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拆迁户认为拆迁后自己的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的仅占4%,有一定提高的20%,认为没有提高的占40%,认为反倒落后的占36%。造成这一结果首要原因是安置工作滞后,导致村民长时间在外过渡,生活不便积怨过深。且村民没有归属感,与拆迁前“忙收房租、闲打麻将”的生活落差巨大。其次是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就业技能缺乏,再就业难度大,导致收入降低。加之部分失地农民认为地是政府占的,政府不能不管,再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在失去土地后消极地等待政府和社会的援助。
(二)从基层政府的角度分析
1、宣传发动不到位。群众对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法规、目的、意义,以及有关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缺乏足够的了解,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不够。在征地过程中,拆迁群众为寻求今后生活的保障,势必会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个别群众还存在靠征地致富的心理,对维权手段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当思想,集访、群访、重复上访和故意阻工事件时有发生,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征地工作日益困难。
2、问题处理不及时。每个遗留问题的前身都只是“问题”,由于解决不及时,久拖未决才成为“遗留”。征地拆迁十多个环节,环环有矛盾,处处有难点,都可产生冲突、引发事件。根据街道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数据显示,2012年—2019年期间,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占据接访总量的70%以上。征地拆迁矛盾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信访考核机制要求,迫使基层不得已将大量精力耗费在人员稳控上,且随着新项目的不断启动,新的问题不断凸显,如同“水缸按茄子”,顾此失彼,疲于应付。加之有的遗留问题一拖数年,期间又逢新旧政策交替,使得问题解决愈发复杂,最终成为“遗留问题”。
3、安置房建设相对滞后。以街道项目为例,京珠西辅道、杉木路、生态新城B地块于2011年10月启动,2012年4月截止,现在仍只安置部分拆迁对象;
滨河路项目2013年4月启动13年7月截止,现在1300多人仍在外租房过渡。村民长时间在外过渡,生活不便积怨过深。街道范围内执行“先安置、后拆迁”政策的没有一处、没有一例,绝大部分从拆迁到分到安置房的时间跨度均在两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之久。虽然在过渡期间能够领取过渡费,但租房水电物业开支大,物价上涨过快,生活成本节节攀升,且村民没有归属感,生活落差巨大。
4、安置政策还存在局限性。突出表现在对世居非农业人口的住房安置问题上不尽合理。世居非农业人口长期生活在集体土地的住宅房屋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有合法产权,且它处无房,项目征地拆迁后按政策无法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同时与“半边户”非农业人口安置政策对比,利益相差巨大,导致安置矛盾十分突出,也成为影响拆迁安置工作推进的主要阻力之一。
三、对策与建议
征地拆迁中的遗留问题,根本上是利益问题。征地方眼中的“漫天要价”或许是被征者心中的“合情合理”。说到底,双方的分歧,正源于各自对拆迁收益等问题的不同判断,进而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在其间找到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做到快速推进和“不留后患”的平衡和统一
1、动拆前,为公共利益“正名”。因征拆遗留问题造成“钉子户”现象,是城市化进程中特殊的产物,是个人私欲在民权解放背景下的无序膨胀,这不是平等民生的表现,而是由一个极端走上了另一个极端。而面对基础设施建设、惠民工程等涉及民生和发展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个人利益是必须要服从公共利益的。其核心是公共利益需要明晰化,需要一个理由充分的解释,如此方能合理推进城市建设和改造,取得公众最大限度的认同。一方面要促进决策民主,即在城市拆迁决策中实现公众参与,使得各方面声音充分表达,让公共利益接受舆论的检验;
另一方面要重视司法的审慎。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认真对待权利,耐心细致地向公民充分说明每个判决的理由,这样的“最后防线”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依赖。
2、实施中,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要增强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建立定期调度会制度,听取情况汇报,掌握工作进展,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统一指挥、协调安置房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互配合,逐步实现先建后拆目标。要切实增强质量意识,把拆迁安置房打造成精品工程。加强项目的前期谋划,使安置房的项目选址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要将周边道路、水电燃气和排污管道等市政设施一并纳入统筹规划,一并招标,一并实施。充分考虑安置群众的现实需求,完善功能配套,优化建设标准,科学设计户型结构,提升安置房的整体品质,使安置小区及住房符合城市化发展要求,与现代化城市的格局相协调。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办证进度。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加大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尽快为安置房办理报批、报建、办证等工作,限时办结,全面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进度。
3、征拆后,加强统筹保障促稳定。首先要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对征用农民土地的新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失地农民承接属征地范围内的建设、绿化等工程项目,承接落户单位保洁、保安、维修等工作。同时,鼓励辖区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降低门槛扶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完善社会保障,着重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太重的问题,提高政府统筹部分,降低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就业、低保、医保、社保等相关政策待遇,为失地农民提供更优质的零距离的社会服务。
(二)做到把握政策与“一案一策”的平衡和统一
1、尊重权益,在法治的框架下谈问题。面对不同利益诉求,最为有效的解决办法还是应该回到法治的框架上来。面对遗留问题无论哪一方,不顾法治精神,采取极端手段都只能使问题更加复杂,使双方骑虎难下。遗留问题久拖不决的症结在于双方谈不拢,这就需要涉事职能部门及时出面,用法治手段化解矛盾。可探索建立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拆迁纠纷评判解决机制,以公开听证的形式,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代表参加,让双方诉求都有充分表达和展示的机会。把话说到明面上,对双方既是疏解,更是约束,如果彼此都不再“任性”,问题才好解决。
2、析法明理,坚守政策法规底线。不因当事人老实本分或胡搅蛮缠而区别对待,在原则面前绝不退步。在考虑遗留问题特殊性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其普遍性,防止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带有共性的诉求在处理结果上千差万别。防止“同因不同果”,使征拆对象互相攀比,造成新的不公平。对群众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循循善诱,析法明理;
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理直气壮地坚决回应,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在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3、以人为本,确保精准施策。针对遗留问题的化解,多方调查发生原因、多方分析病症何在,多方探求化解措施,实行“一案一策”、一套班子、一包到底的化解模式,切实增强问题解决的针对性与时效性。整合国土、信访、司法、调解、劳动等部门力量,形成“一站式”调处,构筑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实现化解与信访“无缝对接”。要抓重点促一般。对诉求迫切、具有一定特殊性、时间跨度长、影响大的遗留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促进问题解决,以大带小,以大促小。同时组织职能部门和包案干部,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感动群众,温暖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在一线调查与掌握,在一线调处与化解。
(三)做到宣传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平衡和统一。一是部门之间合力攻坚。国土、规划、征地等职能部门要与项目拆迁指挥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切实增强征地拆迁的工作合力。二是参与人员吃透政策。强化对参与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吃透政策,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按章操作,切实做到解释政策不走样、执行政策无偏差,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三是下户工作带着感情。帮助群众算好拆迁补偿账、环境改善账、发展受益账,做到政策讲到位、细账算到位、补偿发到位、安置做到位。对特别困难群众,或者有特别原因的问题,要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集体研究,尽最大努力维护群众的利益,尽最大限度给予群众实惠,切实做到和谐拆迁。四是实施过程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方案和政策执行,按照补偿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并将补偿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遇到的问题要集体研究解决,不搞各自为政,不搞政出多门。各级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决不允许乱开口子,绝不能优亲厚友,确保一切工作都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一、公共利益界定
公共利益界定是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立法过程中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了一些地区以公共利益之名来大搞土地开发,更加激发了被拆迁人对拆迁的抵触情绪,因此如何正确引导民众对公共利益的判断,需要从立法角度来给予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二、评估争议处理机制
完善拆迁评估争议处理机制对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当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由主管部门责成拆迁人组织评估单位与被拆迁人的协商对话,而评估机构可以就估的依据、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向其做详细解释,如果仍有异议,被拆迁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来重新评估。应建立相应的拆迁评估委员会和拆迁评估专家库,拆迁评估委员会由拆迁评估专家库随机产生,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和异议鉴定。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对于被拆迁人的财产权限制是必要手段,但拆迁毕竟在客观上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进行了剥夺,也给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从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利益角度出发,给予其充分的经济补偿十分有必要。在实施拆迁过程中,要保障被拆迁人在拆迁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前的生活水平,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则需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当前在我国整体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拆迁是重点工作之一,但不能单纯为了公共利益而忽视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为了有效缓解拆迁所导致的双方矛盾,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法律层面制定标准,从政策方向给予一定的补偿倾斜,特别是在补偿方式上,尽量采取货币补偿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能够有效避免日后的纠纷,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会听到周边朋友拆迁的事情的。但是对于拆迁我们更多的人都是和平解决的。也有的一部分人因为拆迁补偿而发生纠纷的。那么,针对于这一类似的情况,我们都需要学会一一应对才是可以的。那么,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1、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到底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果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来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的估价机构评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的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该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迁补偿包括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是讲述了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以及拆迁补偿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对于这些拆迁补偿没有响应的,我们作为老百姓必须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的,就要来了解一下本文的相关内容,对于发生纠纷找到原因的基础点,本文完全是可以帮助到大家的。
拆迁的问题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
(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如在寇家塬镇横沟村温泉旅游开发中,该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征地拆迁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同时,在以后的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发展中,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