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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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承租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与出租人协商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承租人去世后,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

公租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法律主观:

公租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公租房承租人的子女可以继承吗

承租公租房的人去世的,其子女不可以继承房屋。承租人去世后,公租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法律主观:

我国公房的承租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承租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与出租人协商继续承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单位自有公房承租权继承子女中已有人过世,其子女的子女是否继续享有承租权?

公产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

公产房承租权能否继承?按照以往的政策规定,公产房是国家或集体财产,作为承租人其享有的是“公房居住权”,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被继承。根据《继承法》,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其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等等。公产房承租权是对他人的房屋以居住为目的而加以使用的权利,不能随意的让渡和继承。同时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计划经济时代职工低收入的特殊状况而享受的“高福利”,如果任意将公有住房列入遗产继承,势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然而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发展,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经济价值,在政策上日趋“私有化”。例如,《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这一规定确定的有权继续承租的主体范围与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完全一致。第7条又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五条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第9条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这两个条文规定将继续承租人的范围扩展至原承租人的兄弟姐妹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而兄弟姐妹正是法定继承中第二顺位继承人之一。《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这条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公产房承租权可以通过遗嘱来继承,并在事实上承认了代为继承。可以说,天津市的规定在公产房承租权的保护上已趋近于私产房。此外,有的法院在司法政策中直接承认了公产房承租权的可继承性。例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规定:“根据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其所体现的财产权益继承。在发生继承争议时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精神处理。即:各继承人就作为遗产的使用权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各方均主张作为承租代表方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使用权的,就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使用权作出评估,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按继承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使用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大部分地区对公产房承租权的保护尚未达到这一高度,但对继续承租人范围的规定仍是比较宽松。例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1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对“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作了进一步规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这些规定虽然体现了各地在否定公有住房承租权作为遗产上面的动摇,但也应当看到,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这也反映出了其对是否适用《继承法》等法律法规时的犹豫与困惑。至少,现在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确定公产房承租权的私有属性,我们也期待公产房承租权作为“物权客体”被立法所承认。

司法实践中,在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成讼的情况较为普遍。对于原承租人死亡后公产房变更承租人过程中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承租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各法院的处理方式差别较大:有的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应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受理;有的法院给予立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不能经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驳回原告起诉;少数法院对此类案件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应当说,对于此类案件,目前大部分法院的处理方式是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而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部分地区的司法政策也持同样立场。

公房能不能继承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房屋在被征收前相关部门会进行细致的调查,补偿费用也会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如果不满意结果,可通过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了解法律,以免被欺骗而得不到补偿。

单位分的公房可以继承吗

法律主观:

公有住房,承租人只有房屋使用权没有房屋所有权,不能继承。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另外要特别注意,如果公房被拆迁时,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居住人,则该公房的动迁安置补偿款由承租人的继承人所有。

法律客观:

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结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而个人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继承处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司法实践中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更为复杂,依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综合以上论述,公有住房不能继承产权,只能变更承租权。

我有一处公有非居住租凭房产,没产权证的,三年签一次租凭合同,此租凭房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吗

租赁房产没办法分割,没有所有权,租赁期限内只有使用权,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去世也不属于遗产单位名义签订,承租人是单位,自然人是没办法分割的,租赁期内,单位按约定使用房屋能分割的遗产是被继承人去世时所有的财产,要取得所有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或者按夫妻财产协议属于女方的部分正规银行要有房产证的才能抵押,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会以出租合同作依据抵押贷款。拆迁款从来不会随便给别人的。公有非居住租赁房产,这个的意思是不是产权不是丈夫的?如果产权都不是丈夫的话,就没有权力处置该房产。如果产权属于丈夫的,就是共有财产,夫妻两人一人一半,妻子过世,她的一半可以由丈夫、儿子、岳父母平分。这个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所以如果未来房东违约的话,你可以去法院起诉其承担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具体办理方法不同城市不同,你要问问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就是房管局一类的。购房合同 购房后会在房管局等单位登记吗? 我怎么核实购房合同与房东是不是本人? 还有,一般店面租赁房东会提供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给租赁人吗?你可以拿着房屋租赁合同到房管局申请查询法务登记情况,这个在房管局都是有登记的。任何房屋租赁房东都是必须要提供产权证登记的。,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十五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市房地局制订的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调配文件后十五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使用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对未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补发。对已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换发。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发放《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可是合同上签的时间只有三年,虽说只有三年,但后面写有三年上调一次,上调不得超10%,合同到期后,同价位我优先你们的约定其实非常明确,对双方还是比较公平的。如果你是出租方的话,已经约定了三年可以调整价格,所以三年合同到期,你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调整租金,与承租方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你是承租方,已经限定了租金上涨不能超过10%,并且明确了你有优先承租权。但是如果双方不再履行合同的话,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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