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过斑马线急刹车追尾(对方斑马线急刹车追尾谁的责任)
高速追尾前方突然急刹车谁的责任
高速急刹车追尾责任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前车无故急刹的情形,后车也在安全跟车距离内,后车追尾的,其主要责任在于前车;
2、如果因第三方事故导致的前车急刹追尾的情形,其主要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其他人负次要责任或者不负责任。
发生了追尾事故,应该立即采取的措施是:
1、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可以,将车辆移至路边或安全地带并打开警示灯。
2、确认事故情况。记录时间、地点、天气、车牌号、车型、车主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拍照留证。
3、联系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事故,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后续措施。
4、协商处理。与对方司机或车主协商处理,如需要赔偿,应按照相关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
5、如有必要,报警处理。如果事故严重或对方拒绝协商,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帮助。
避免高速追尾的方法有:
1、错开视线:在车流中,尽量避免正对前车屁股行车,偏左或者偏右都可以,这样做能够观察到前车的行车状态,还能够看到更前一辆车的情况,做到提前预警。
2、保持车距:追尾大部分的原因是车距保持不够。在高速行车时,应与前车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如车速为100公里/小时,车距应在100米以上。
3、提醒后车:在高速行车时,如果觉得后车跟的太近,可以轻点刹车,提醒后车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如果前方车流密集而且通行缓慢,可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来警示后车。
4、不乱变道:在车速过快、距离不足、车流量过大等情况下,高速变道容易造成追尾,也会影响沿线交通秩序。
5、注意观察:出行时要注意观察天气状况,雨雾冰雪天气要降低车速。
6、学会用点刹:给别人留空间,刹车时,应该尽量点刹,这样不仅可以提醒后车注意,而且还能够为后车提供刹车的反应时间和缓冲距离,从而减少被别人被追尾的几率。
综上所述,在发生追尾事故时,应保持冷静,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协商解决问题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前方突然急刹车,后面追尾谁的责任
前方突然急刹车,后面追尾的责任认定,具体如下:
1、前方车辆急刹车追尾的,属于后车车主未保持安全行驶距离或者超速行驶的,可能因为两车之间间距过短或反应迟缓等原因造成被追尾,这种情况下后车全责;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急刹车的,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3、前方车辆急刹车,但后车故意撞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4、如果前车驾驶人属于无证驾驶或者酒驾、毒驾的,这种情况前车都要判全部责任;
5、前方车辆急刹车的,如果后车驾驶人属于无证驾驶或者酒驾、毒驾的,这种情况后车全部责任;
6、前车变道、强行加塞过错中急刹车造成追尾的,前车要负全部责任;
7、如果前车在刹车以后又发生溜车的事故,前车要负全部责任。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依据案情具体分析,前车急刹不是个人原因的,电动车追尾全责,如果为前车违反交通道路行驶规则,后方正常行驶前车全责,如果两车都有违规行为,责任按比例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