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警察做笔录的套路(派出所做笔录的警察是什么职位)
事情是这样的,朋友在微信朋友圈卖高仿被举报了,然后派出所去她们家查,但是没有货的,然后叫去录了笔录
初步判断是骗局,因为这个不是民事又不是刑事案件,不应该这么走程序的,正常的售假被抓,程序应该如下: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
无论是合法成立的,还是非法成立的,不影响单位构成犯罪。作为个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宜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行为人是否具备正当的商业主体资格。
二是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即行为人是否从有正规合法手续的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处进货,有无正规的进货手续或合同。
三是交易活动是否公开,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活动定购的商品。
四是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即成交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距甚远,或者在购销活动中是否存在高额账外暗中回扣。
五是商品标志和外观质量是否合格、齐全、是否粗制滥造。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警察做笔录的套路
法律分析:(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二)、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二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派出所调解有什么套路
一、派出所调解,真的没事了吗?
张和王是邻居,各种邻里纠纷和恩怨时有发生。有一次,两人发生冲突,都报了警。经伤情鉴定,张某为轻微伤,王为轻微伤。
派出所找了双方当事人对他们进行调解。该调解书记载“张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于XX年XX月XX日在XXX门口发生打斗,发生争执。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对于调解协议的内容,张一直不认可。虽然有肢体接触,但并没有打架,也没有打受害者本人。
但派出所告知此事比较轻微,已做好治安处理准备,可以调解结案。
为了了结此案,张签了这份调解协议书。以为已经结束了。然而一年后,他收到了《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事情远未结束。公安机关将把他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可能会提起公诉。
第二,调解协议写明互不承担责任,那就没有责任了?
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均写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对纠纷的法律责任,事后不得再续纠纷,否则追究引发纠纷一方的责任。”
看起来,经过调解,双方都不会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所以大家都很安全,一切如常。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双方互不追究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依然存在。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轻伤结果,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的刑事责任。
所以调解协议写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只说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如果对方已经造成轻伤,调解协议不能免除张的刑事责任。
第三,调解达成协议,只放弃自己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
在张某与王某的争执中,张某受轻伤。张某赔偿数万元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互不追究责任,这意味着张某放弃了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
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后,出具《情况说明》称,“张某殴打致轻伤一案,我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现在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理。”
言下之意是:在公安调解中,张某赔钱签了调解协议,迎来了自己被打一案,派出所不再处罚对方的结果!这意味着,张本人受轻伤,赔钱,放弃权利,等待承担刑事责任。
四。总结:遇到轻伤,不要相信调解!
在轻伤的情况下,已经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张应当充分认识到,无论是公安调解书还是调解协议,都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只能是其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所以在轻伤的情况下,不要轻信调解,时刻做好应对故意伤害刑事指控的准备。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书的内容、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笔录的内容都要仔细斟酌,因为这样的和解、调解并不能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而且措辞要与以后的辩护意见、辩护策略相呼应!
如果你天真的以为调解和解后大家就能和平相处,所以你签了对你非常不利的调解和解内容,那注定是要被打死的!
我怀疑我接受讯问笔录的时候被警察忽悠了,怎么办?
再没做坏事,坏警察小民警会被上司教好,写好和另一方的理由,硬写上你的错,没错也写错的理由和编的经过,然后说,这是他的工作,完不成会受处份,这是诱导,这样的人是小人,不是和格的民警,没错,他们写的或者怎样软磨给你说好话,或硬逼吓唬都不按手印,按上就等于你错了,直接判你了,签不签他们都得下班交任务,,真正的好民警是听你说事情经过,这是人,也是办案正常问法 ,不问就写好了,那是那一方动用了关系想诱供害人。不签不承认,他们没办法,他们让承认的事必须拿出证据,别信警察都是好人,那是不可能的。
警察做笔录有哪些陷阱
前几天,陪一位当事人接受了某执法机关的调查询问,尽管在询问之前笔者一再告诫其回答询问提问前一定要谨慎,回答之前尽量先征求笔者的意见,由笔者代为回答。但到了现场,当事人在询问人员几句“我们就是随便问问”、“这个笔录没有什么作用”等等开导后,就彻底放下了戒备,开始了一问就答、知无不言的“拉家常式”的回答,对自己此前已经书面材料确认过的事实,在询问人员几经质疑后,竟做出了“我也记不清了”的否定性回答,早将笔者此前说的话忘到了脑后,将笔者晾到了一边。
首先,应该明确一下什么是调查询问,为什么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不管是要求行政投诉处理,还是诉讼审判执行,调查询问是执法、司法机关的必经程序,而签字确认形成的询问笔录(有些甚至全程录像,不记入笔录的谈话内容也将记录)则是以后有权机关认定事实作出处理的最直接证据。
所有的纠纷处理,都是主持解决纠纷的第三方,在时隔多日,甚至多年后介入调查后来认定事实,适用规章法律进行的处理。除了一看就明白,提前有准备的证据支持,大量的事实证明需要事后收集证据、当事人自己主张事实(书面材料主张或调查询问陈述)来进行确认(尤其是那些没有法律意识的人)。第三方没有也不可能作为纠纷发生方了解真实情况,也没有责任或义务保证调查的结果百分百还原客观事实,仅是根据事后纠纷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来作出了一个依据证据规则、基于现有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即法律事实。
而这个法律事实,与与各方当事人内心知晓的客观事实,是允许,而且往往是存在差异的。这也正是维权之前要先明白法律规则、收集证据,条件允许需要聘请律师辅助的原因所在。
调查询问,就是处理纠纷的询问人了解之前的客观事实与之后的主张事实(二者之间通常是可以存在分歧的,或是因为记忆不清,或是明知而为)的证据收集过程。每一个询问问题,都是针对一个纠纷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适用,都带有调查人一定的主观性。在不排除调查人存有主观偏见或案件处理导向的前提下,有意而为或无意造成的“询问陷阱”问题就产生了。
所谓的“询问陷阱”,就是询问问题只问半截,而且不交代询问的目的,基于当事人的不明就里,人为制造出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调查询问结果。举个例子,询问人拿出一页写满字迹,尾部当事人签字的《×××书》,上来就问,你看一下,这个签字是你写的吧?当事人看了一下,回答是我签字的,问题就到此为止。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明显的“询问陷阱”。问你签字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签字部分以上所记载的内容,而现实中,很多都是当事人签字后,纸张上的其他内容都是提交这份《×××书》者事后自行添加的。
正确的负责任的询问方式应该是,尽量解释明白调查询问的目的,让当事人明白法律后果后作出的事实或主张陈述。例如,在询问完是不是当事人签字后,还要询问此《×××书》的形成过程,上面记载内容是不是签字前形成的。许多粗暴的处理机关只要看到签字是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就直接认定签字部分上面的文字内容当事人认可,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及对于处理机关的不信任。
如何避免掉入询问陷阱?
首先,要思想上重视询问笔录的作用,丢掉对于调查人完全信任的主观认识。“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的任何言语都将成为将来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这句外国警察现场抓捕犯罪人必须说的话,对所有接受调查询问的当事人,同样适用。记住,调查询问中形成的任何记录或言谈,都将会成为未来行程处理或案件诉讼对你不利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对你主张的事实进一步细致询问,都可能带来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回答问题之前要明白询问者的目的,想明白自己如此回答的法律后果。第三方询问不是拉家常,询问的每一个问题都是要查明一个有关的事实,并在未来作为纠纷处理的事实依据。对询问不要急于回答,想明白后果后要尽量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的回答,对于不明白的问题或事实询问,一定记住,不能作出否定之前自己陈述事实相矛盾的回答,尽量不要作出记不清了的陈述(自己都记不清了,怎么向别人主张权利),但是可以做内容不相悖的事实补充。
再次,回答询问要如实回答,但不代表要全部回答,可以选择性的进行回答。不要自作小聪明,肆意做虚假陈述或诬告陷害,将来一旦事实查明后被追究起来,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千万不要知无不言,答非所谓,说的越多,存在漏洞的可能性越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要坚决作出肯定性的回答和坚持,不用因对细节记不清了就作出模糊性的回答;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询问,最保险的回答方式,是进行选择性的事实回答,必要时可以拒绝回答,或回答记不清楚了,让对方拿出证据来证明。
询问现场,情况需要随机应变,没有固定模式或既定问题。如果记不住或弄不明白的以上的问题,最简便的方式是,接受询问时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到场,由他们代替你回答询问问题。电视剧里,不是有句经典台词,“这个问题由我的律师进行回答”、“在我的律师到场前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吗?现实中,当事人经常回答问题时加上一句,这个问题以我的律师陈述为准。
既然选择法律规则内解决问题,就要一切按照法律规则来。法律规则解决,不仅是道德与良心的考量,更是证据与规则的较量。询问笔录,是各种法律规则处理的必经程序,切莫不明利害的陷入了“询问陷阱”,让自己的询问回答将来得到了对自己不利的处理结果。切记!切记!
一般警察讯问做笔录说话的模式是怎样的啊???
1、首先亮明身份。
2、讯问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户籍地、职业、简历、家庭情况、前科等。
3、告知诉权。发给权利义务书,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4、开始对有关问题进行讯问。方式多样,可根据情况灵活运用。
警察局做笔录要两次的原因是需要核实具体情况。公安局做的笔录分为两种:一种是询问笔录,针对受害人、证人等的,一种是讯问笔录,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的。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
扩展资料:
记录格式如下:
1、标题。是为了"要一份成绩单"。
2、问一些简短的信息。按规定栏目,逐项记录查询时间、地点,查询人和记录人姓名、工作单位,查询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询问时,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当作笔录。
3、询问的内容。采用问答方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证言。
4、检查书面记录。调查结束后,记录人应允许答辩人阅读或阅读记录。如有差异,应允许改正。经被申请人确认后,应在记录上写明“上述记录我已读过(或读给我听),无差异”。
5、被询问人、询问人、录音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