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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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一、渎职犯罪案件(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解救被拐妇女是刑事犯罪吗?会坐牢吗?

不解救被拐妇女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指触犯刑法规定而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本罪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定义是什么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指对被拐卖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

1、在主观方面必须为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都不构成本罪;

2、主体是特殊主体;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2)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卖的妇女与儿童,包括出于出卖目的,而为犯罪分子所绑架的妇女、儿童及所偷盗的婴幼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可以成为本罪对象。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以及除出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绑架并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的妇女与儿童。不属上述的妇女与儿童,即使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进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暂时或较长时间控制的妇女及儿童,也不可能成为本罪对象。对于后者这种妇女与儿童,置之不顾,不进行解救的,不可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

3、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怎么判刑?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判刑是: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或对被拐卖妇女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等,无论是否得逞均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怎么判刑

法律主观:

阻碍解救被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法律客观: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是否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主要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上加以区分和认定。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人员以及其他负责解救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对上述人员依法执行解救活动进行聚众阻碍的构成本罪,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非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聚众阻碍解救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解救活动中,超越解救职责范围,或滥用解救职责遭到群众阻碍的,阻碍者亦不构成本罪。 (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以聚众方式实施阻碍行为,这是决定其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性条件。如果行为人纠集多人,但未能实施阻碍解救行为的,或者虽有阻碍解救的行为,却不是以聚众方式实施的,均不以本罪论。如果解救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聚众对解救人员实施侵害行为的,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侵犯的对象是正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能否构成本罪的决定因素。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聚众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众人参与的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 (4)行为人必须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本条只限于对首要分子按本罪处理,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且都可以是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内容,两罪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范围较窄,必须是负有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范围较大,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虽然其中包含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但根据本条的精神,如果是行为人聚众阻碍这些人员执行职务,则应将其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犯罪来处理。当然,参加聚众阻碍解救职务的非首要分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前者的行为特征是聚众阻碍,至于使用何种方法实施阻碍行为的在所不论,只要属于聚众阻碍,就符合构成条件。后者一般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阻碍行为才可构成犯罪,只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要求有暴力、威胁方法。 (3)处罚的行为人不同。前者处罚的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非首要分子不以本罪论,但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后者在处罚的行为人的范围上没有特别的限制。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明知的内容较为具体,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解救被收卖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后者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在执行公务即可,其内容是笼统的,至于执行何种公务,行为人是否明知公务的内容,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本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本法第416条第2款规定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本罪与该罪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仅限于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的对象限于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人员,后者的对象则不仅限于此,对任何人解救进行阻碍,都可构成该罪;前者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聚集众人进行阻碍,后者要求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践中,对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聚众阻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职务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对行为人以较重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怎么构成的

1.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2.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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