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管辖地该如何确定(工程纠纷律师事务所)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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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磨颤敏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洞亏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瞎枝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案件管辖法院一

法律主观: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磨颤敏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洞亏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瞎枝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根据被告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的,或者是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先立案的法院具有案件的管辖权。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亩汪宴的规定。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陵梁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迅银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规定的几种情形:

1)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

2)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

3)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

4)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民法典》、《建筑法》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建设施工合同的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违法分包,转包等不同的情形都是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既涉及地域管辖,也涉及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枝握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合同争议的标的额。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的标的额往往较大,因此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有时甚至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槐搭粗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四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陵搜 知识产权案件 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笑旅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碰汪凳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五

现在很多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都会选择购置新房,一般新房都是期房居多,所以期房都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子,我们无法看到房子的切实情况,经常性的会因为房子的建设问题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那么下面一起看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建设工伏物程合同纠纷管辖法缺芹液院如何确定?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5、《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六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管辖法院 为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不亩和肆动产纠纷 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棚改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迅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工程纠纷如何选择法院管辖七

法律分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晌颤悉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3、两个宴乎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洞游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部门如何确定八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部门如何确定

1、建设工程合同纠樱掘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部门,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正颂盯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是权利已经确定。工程款未结算,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未确定,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还不具备,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工程结算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明确,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工程结算之日后。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没有竣工结算的举和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分三种情况有上述三个起算点。

由此可见,建设方同设计单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也是不得已的办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管辖地,当事人可以将建设方接受设计图纸的地方视为管辖地。一方对管辖法院不服的话,还可以提请管辖权异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九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这就涉及到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还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即专属管辖;专门法院管辖、法院与仲裁约定管辖。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即建设工程所在地和诉讼标的额。

(一)地域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辖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协议管辖。

(二)级别管辖。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了各省高院和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昌银嫌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搏此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比如,如果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涉案标的额为支付工程款九千万元,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呢?考虑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又因为涉案金额不足一亿元,因此,本案只能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一亿元,则应当由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外。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耐手因为最高院于2015年调整了级别管辖的法院受理标准,现在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在基层法院。

三、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虽然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但是最高院之前也出台了相关解释规定了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1、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8月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海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二条中,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第三条,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其中特别解释了109.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

3、军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9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一条规定(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情况的建设工程案件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同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等纠纷,也应当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此外,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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