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车辆没年检没保险事故致人死亡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一、机动车挂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
挂靠是我国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现象,一般发生在运输领域,主要源于相关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要求,即机动车运营者应当将其车辆依附于某个单位,由该单位统一管理。挂靠一般都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但也存在无偿挂靠。
对于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如何处理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其他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共同负担连带责任;
2.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其他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担连带责任;
3.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也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4.即使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也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如果被挂靠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则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政府部门之所以要求挂靠,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管理,当被挂靠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时,应认定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应在其过错程度及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所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司法实践对于“经济利益”的确定也存在宽严不一的现象。
有观点认为,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经济利益的认定应当从宽;
5.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挂靠,被桂靠人承担的责任类型应确定为“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宜。这种责任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1)挂靠人在交通事故中是第一顺位的,为直接责任。
(2)被挂靠人是在挂靠人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此种清偿不能,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3)被挂靠人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挂靠费额及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能力等因素,这个责任应限定在挂靠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虽然交强险能适当减轻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的赔偿负担,但由于交通事故中,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高度致残或死亡,动辄赔偿几十万,即便是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对于主要盈利靠收取挂靠费的运输公司来说,也是一个较大责任风险。该风险的存在,能使被挂靠人尽最大的注意义务,来防止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且又不至于因一次责任的承担,使其处于破产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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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靠车辆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承担。车辆挂靠就是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车辆出事故,责任谁承担
挂靠车辆出事故,责任谁承担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所谓“挂靠”是指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依附于另一个民事主体,且前者以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后者向前者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挂靠在法律上有别于雇佣和代理,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单位名义,进而对第三人产生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因此为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应该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所履行的行为对被挂靠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保护被挂靠单位的利益,挂靠者可与被挂靠者在挂靠发生当时即约定排除此种情况下被挂靠者的责任,从而被挂靠者可以向挂靠者进行追偿。(这对第三人而言,依然是以连带责任的形式承担的。被挂靠者不得以此约定为由对抗第三人。)
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法律分析: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由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事,造成一种属于被挂靠单位的表面现象,所以对第三人产生了被挂靠方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所提供的单位名义,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第三人的商业信赖利益、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利益应该首先得到保护,在目前对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上,应该判令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对被挂靠人发生效力,由被挂靠方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双方可以在挂靠合同中,对此作出内部约定,如被挂靠方可向挂靠方追偿由此支出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分析:挂靠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挂靠单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在车辆挂靠运营中,名义上的所有人只是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并且,挂靠单位只为挂靠车辆提供服务,对车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立法原意。2、挂靠单位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共同侵权人。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人是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即实际车主,而不是挂靠单位。作为名义车主的挂靠单位,无法预知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其既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实际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故挂靠单位不是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3、挂靠单位未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挂靠单位虽然是挂靠车辆的名义车主,但车辆的行驶和运营却是在挂靠车辆车主的控制之下,挂靠单位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作为挂靠单位尽管向挂靠人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为挂靠车辆的车主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如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手续、组织车辆的各类审验、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安全教育和政策法规学习等),而非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如由挂靠单位承担责任,不仅显失公平,也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车辆出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档的责任的,挂靠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靠,是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的一种形式。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运输公司不收取任何挂靠费,但在出现交通事故后是否承担事故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别根据下列情形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人与被挂靠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受害人请求违约赔偿的,应当由被挂靠人直接承担责任;
如果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联运或者共同经营关系的,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挂靠人虽然不介入营运,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从挂靠车辆的运营收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由被挂靠人按照获利的比例承担适当的相应赔偿责任;如果被挂靠人是专门从事运输的企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挂靠人对事故车辆既无支配权和控制权,也不从事故车辆的运行中取得任何利益,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对允许事故车辆挂靠经营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发生交通事故,租车人跑了。租赁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出了交通事故,总归有责任主次之分吧?如果你的车子全责,那么你的全赔,如果是主责,那么按照责任划分比例来赔偿对应比例的金额。
不管你是主责 或 全责,都可以通过交强险(假如还有商业险) 通过保险赔偿一部分的费用,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11万)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1万)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两千)
剩下的可以通过 商业险来赔偿,假如你另外购买了其他保险。
假如还是不够赔,那么对方就可以要求你(车主)来赔偿余下的各项合理费用,也可以把你和租车公司、以及驾驶员 一同列为被告来起诉,这就看被告是否愿意这么做了,他也可以单独起诉你,由你先行垫付各项赔偿金额,然后你再向租车公司和驾驶员来索赔。
至于对方的医药费 误工费,对方都可以主张索赔,但是这还得看责任划分,以及责任划分的比例多少。
租车公司肯定有责任,你可以建议对方在起诉的时候,把你、租车公司、驾驶员一同列为被告,这可以减轻你的责任,假如法院判定你也有责任需要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那么你可以另外再起诉租车公司,要他们来承担你需要赔偿的那一部分。
(其实,你把车子租给 租车公司做生意,应该也有一份合同的吧?要是什么都没有,那么就对你很不利了)